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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3  10:34:44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供水单位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城市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鼓励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供水单位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城市供水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明确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改造,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

        第九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省政府批准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由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供水单位应当每周向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制度,对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生产流程等进行重点巡查,监督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进行整改。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定期公布供水水质信息。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定期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河北省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供水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3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章  供水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国家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镇供水管网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城市供水、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项目建设方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及城区老旧供水管网的改造资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补助。除政府补助外,应多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和收益单位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第四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与进行技术审查,达到户表智能管理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系统应当视供水管网情况采用适当供水方式,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得对供水管网造成损害。

        第二十六条  已有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改造,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改造计划。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经双方验收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可以直接委托供水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不符合的应在实施改造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费用标准等。受委托人必须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  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含趸售用户、不含水表在室内的楼房)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修管理。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和维修。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维修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并有权制止非因供水单位原因造成的水资源浪费。

        非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造成的跑、冒、滴、漏,由产权人或产权单位负责。用户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应承担维修费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遭受损坏,责任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有危害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的行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划定。 

        (一)200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1米; 

        (二)200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3米。 

        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和损坏赔偿协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装、迁移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无偿移交。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施工抢修和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抢修和维修城市供水设施。遇紧急情况进行施工抢修,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消防用水水费由供水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财政部门三方核实后,由财政按年度结算。公共消火栓建设和维修、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核拨。   

        第六章  供水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考核。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标准;

        (三)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政府服务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消毒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二次供水设施的消毒和管理人员,应持有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和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 

        实施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城市市政、绿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第四十二条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城市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临时供水用水协议,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四条  用户应当自接到缴纳水费通知后及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按合同约定采取措施。供水单位在用户交齐水费后应当在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和相关费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或因埋压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前3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水表丢失、损坏,导致无法抄表计量的,用户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三)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以更换、倒装、调表、改变计量装置结构等不正当方式妨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置的计量装置的效能; 

        (四)以不计或少计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损坏、拆除贸易结算水表、在表前取水或启用消防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根据非法取水时间、水量和用水性质,确定非法取水价值并收取水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四)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6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531日公布的《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区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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