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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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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8  14:50:5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建〔2019〕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国网衡水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发[2018]2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与建筑市场,严防出现新的违法违规项目,全面解决我市在治理和监管违建工程和违法预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已于2019年6月20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

               建设防控治理实施办法》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 水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衡 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衡  水  市  公  安  局

                  2019年7月8日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是指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未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或者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的内容进行销售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擅自使用的或者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而擅自使用的;

        (七)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按照审批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审批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而未审核,就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乡政府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建立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应停尽停、应拆尽拆,严格防控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五条  各县、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防控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供地手续和规划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转情况,负责对未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施工、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防控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本行政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与经营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按照审批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审批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而未审核,就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二章  违法建设的防控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阶段的核准、备案手续,用地阶段的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条件,规划阶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阶段的施工许可,预售阶段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提醒群众不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第八条  查处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违法建设防控集中巡查,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与经营防控工作衔接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工作的定期专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与经营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责任。

        第十条  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以及供水、供电等企业在向建设项目提供商品服务前应当对其项目的许可证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为其办理用电、用水手续;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建设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的规定,建立房地产企业综合考评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等各方面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开发企业诚信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行公示制,在住建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予以发布,根据开发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异化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房地产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可以会同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行业“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巡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施工管理、商品房销售等法律法规和监督违法建设意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与经营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接受举报。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情况,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执法机构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第一时间发现责任主体,负有报告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同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查处机关报告。

        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章  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以及乡镇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为第一时间制止、查处责任主体,负有首查责任。

        第十九条  首查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接受移送的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对于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即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

        (二)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违法行为)并实施现场监管;

        (三)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

        (四)责令商砼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供应;

        (五)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拒不停工的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六)依法进行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提请资质资格行政许可机关依法降低、暂扣、吊销违法建设行为人资质资格,或者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建设行为人不停止建设行为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

        建设、施工或有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房地产市场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宣传与销售行为,相关查处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项目等违法行为,由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销售房屋的,由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其中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于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各种形式销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于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或进行各类形式的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的,由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关闭。

        (七)其他违法宣传与销售行为,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查处机关和审批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涉及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于开发企业和人员,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新项目,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招拍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于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四)对于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五)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住建部门停止办理网签业务。

        (六)在市场禁入期内,凡记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不得担任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查处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主要包括:

        (一)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

        (二)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四)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

        (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

        (六)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七)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八)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

        (九)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

        (十)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

        (十一)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查处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

        (二)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查处机关查处、查封、拆除违法建设的;

        (三)其他妨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市、县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责任,严肃问责;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或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领域管理。因工作不力造成房地产领域管理秩序混乱的,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启动问责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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