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举办各类重大活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用血量激增或采血量骤减,及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四)工作原则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五)应急保障事件分级。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I级)应急保障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应急保障事件。因发生地震、风暴洪灾、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造成我市中心血站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我市半数以上地区(6个及以上县市区)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因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我市半数以上地区(6个及以上县市区)献血人群急剧减少,采血量连续10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3至5个县市区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7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2个及以下县市区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5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低库存是指我市中心血站血液库存仅能维持我市3天及以下临床用血量。
二、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政府成立市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依法统筹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应急队伍组建、管理、组织调度、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及考核工作。市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主要有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衡水军分区、武警衡水支队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市其他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开展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工作,调度无偿献血应急队伍采集血液,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血液调拨和支援,保障突发事件和采供血淡季期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发布血液保障应急处置信息。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血液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支持血液应急保障工作所需的相关技术研究。
市公安局。为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的专用车辆提供通行保障,并根据需要划定献血车泊车位。依法协助做好应急采血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
市司法局。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办理有关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涉法事项。
市财政局。做好血液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建立应急献血屋(点)提供便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建立应急献血屋、点、车的规划、建设、停放等提供便利。
市交通运输局。确保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应急献血队伍、物资运送等专用车辆的便利通行,并做好道路疏通服务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部门做好应急献血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工作。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动员、组织全市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适龄健康妇女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应急无偿献血活动。
市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衡水军分区、武警衡水支队。负责指挥驻衡部队、武警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各县市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血液应急保障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辖区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全市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应急评估、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组织协调血液的采集和供应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预案执行情况,组织有关血液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市卫生健康委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市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保障和现场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建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
(四)血液应急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市中心血站是血液应急保障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血液应急保障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市中心血站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血液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市中心血站要利用国家、省血液信息管理网络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
(二)预警。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各级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进行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I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市中心血站。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市中心血站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委接到较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委、市政府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血液应急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报告后,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负责本市血液应急保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宣布全市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
1.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2.以政府名义号召全市公民积极献血;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4.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临时血液处置单位,承担该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处置任务;
5.当应急献血队伍急剧减少导致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动员并安排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献血;
6.向省卫生健康委紧急报告,并申请紧急调剂血液。
(三)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辖区内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暂停择期手术,采供血机构库存血液仅供急症使用;
2.启动属地应急献血队伍或经市级政府组织献血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根据就近支援原则,接受省内统一血液调拨。
(四)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辖区内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采供血机构根据库存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
2.用血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血液回收,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3.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4.采供血机构延长服务时间,建立互助献血绿色通道;
5.当自发献血人群急剧减少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献血队伍献血;当应急献血队伍尚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背景,由各县市区组织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协调在校大学生、解放军、武警官兵等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机关干部、党员、团员应带头献血;必要时可向当地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指标。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终止和评估
(一)终止条件。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保障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大保障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政府或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和一般保障事件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或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组建。各级政府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承担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宣传和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任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协调工作,驻军、武警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献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至少2个应急献血梯队,每个梯队不少于5日临床供血需求人数(团体献血人员不少于75%),应急献血队伍人员要根据我市临床用血血型比例组建(A型25%、B型33%、AB型10%、O型32%),并组织梯队人员填写应急献血志愿表。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按不低于干部职工人数10%比例确定献血梯队。由本地、本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并经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将各地、各单位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输入市中心血站数据库,每年确认1次,并报市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应急采血点设置。除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采血需要,在人员密集场所预设一定数量(市区至少3个,县级至少1个)的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三)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紧急情况下,当采供血机构无法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市卫生健康委可指定医疗机构或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其他地市采供血机构作为临床用血应急制备单位,承担本地临床用血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四)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当采供血机构物资不足时,由市卫生健康委请求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其他采供血机构进行应急血液物资调剂供应。
(五)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工作资金,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六)应急宣传保障。各级宣传、新闻部门在血液供应发出预警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和报道,配合应急启动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影像、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预案演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献血演练。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和参与预案演练工作。
(八)社会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九)监督检查。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保障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施期间如因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未建立采供血机构的省直管县适用于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