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阜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码头镇开展酒醉驾违法整治行动。
21时4分许,当执勤民警对一辆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从车内飘出一股酒味儿。交警随即对该车驾驶人赵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结果显示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执勤民警对驾驶员赵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赵某也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保证不再酒后驾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对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聚餐聚会时要及时劝阻酒后开车,共同抵制酒驾醉驾,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远离事故,避免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