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事前公开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3  17:11:2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

            第三条  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地方金融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八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1. 年度地方金融监督检查计划;

          2.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上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 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 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1. 现场执法环境(比如地方金融组织办公场所的地方金融组织牌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以及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情况;

        3. 行政执法人员向地方金融组织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情况;

          4. 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地方金融组织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勘验)情况;

           5. 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或者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情况;

        6.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7. 听证、论证情况;

            8. 执法文书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情况;

          9. 对地方金融组织现场进行执法复查的情况;

        10. 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三)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四)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五)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五)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七)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归档与使用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执法处室具体负责,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存储介质后,行政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具体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执法科负责对市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上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