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责任,规范统计执法活动,提高统计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统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二)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线索认真核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不属于统计部门处理的违法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
(六)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三条 市、县统计部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一)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二)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报所属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三)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实施检查的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四)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五)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全过程记录,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笔录上签名;
(六)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七)对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保密;
(八)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统计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结果认定及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审理,确定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
(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的,属于执法过错,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来源:
(一)上级统计部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以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统计部门有关人员违反政纪,移送统计部门处理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确认违法的统计执法行为,以及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
(五)同级人民政府和统计部门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中发现并确认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
(六)同级人民政府和统计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
(七)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在履行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确认的统计执法违法行为;
(八)省统计局依法确认并移交市统计局处理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 统计部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执法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统计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统计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统计执法过错;
(四)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统计执法过错;
(五)执法过错情节显着轻微,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实施统计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
(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
(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造成执法过错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九条 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统计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批准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各自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主管责任。
第十二条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统计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统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由主持讨论的统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具体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由实施原具体执法行为的统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次要责任或者相应责任。
经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的行政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处理的种类为: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执法证件;
(七)调离执法监督检查岗位;
(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辞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第十七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统计部门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执法过错造成统计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关统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而不予追究的,上级统计部门可以责令其立案,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直接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行为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结论。情况复杂的,经统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四条 需要移送的,统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的7日内,将相关书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在统计执法过错处理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的统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的统计部门的上一级统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处理情况,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后的30日内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同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或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统计部门应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由主要领导负责,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机构为主、各有关职能机构参加,定期对办结的案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第二十八条 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下级统计部门有错不纠时,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争议的执法过错,上级统计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统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揭发、检举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违法的行为。统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