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5、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6、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7、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8、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9、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7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10、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8 |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1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9 |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轻微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1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