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滨湖新区水利局,高新区农办,相关项目生产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或计划,依法依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请各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工作中有何情况及时反馈市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科。
联系人:郭建超
电 话:0318-2120351
邮 箱:shuibao266609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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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
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冀水保[2022]10号)文件要求,按照“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全程管控、跟踪落实”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利部、水利厅工作部署,压实监督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上下联动,实现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全覆盖,及时精准发现并解决问题,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
二、检查对象
1.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后下放市水利局监管的生产建设项目。
2.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项目名单见附件1。
三、检查形式
1.书面检查。市水利局向生产建设单位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附件2)、《已批待建(停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附件3)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附件4),生产建设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所属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自查,并按要求填写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将根据项目自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研究确定下一步跟踪检查的方式及重点。
2.现场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水利局组织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督查表》(附件5),印发检查意见。生产建设单位按检查意见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向市水利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时将跟踪检查情况反馈市水利局。
3.集中办公。对同一行业类别项目、同一投资集团所属的项目或存在共性问题的项目,通过集中听取工作汇报形式,梳理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印发会议纪要,限期整改,限期反馈。
4.“互联网+”。根据省水利厅的统一部署,通过卫星遥感、调取施工现场影像资料等方式在全市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互联网+”监管,获取全市疑似违法违规项目信息,组织开展现场复核和调查处理。对问题较多或问题严重的生产建设单位,将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依法处理,严肃问责。
四、检查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后续变更情况。
3.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4.对各级水利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情况。
五、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1月-3月)。梳理拟检查项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
2.检查阶段( 4月-10月)。采取各类检查形式,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3.督促整改阶段(11月-12月)。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水土流失重大隐患的项目,跟踪督查,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4.总结阶段(12月)。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其他要求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级2022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或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对上级已组织过现场检查的项目,除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隐患需要限期整改的,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各生产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所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已批待建(停工)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填写《已批待建(停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在建和完工未验收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填写《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附件4),盖章后于2022年4月13日前反馈市水利局。
附件:1.2022年市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名单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书
3.已批待建(停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
4.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督查表
附件1
2022年市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名单
序号 | 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及时间 | 所在县、市、区 |
1 | 国道 G106 武邑县城区段改线工程 | 武邑县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8〕000037号 | 武邑县 |
2 | 省道 S236 温仁至北漳淮公路国道 G307 至前磨头段改建工程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8〕000034号 | 深州市 |
3 | 安平县东庙头至北郝村(南大堤)道路改造工程 | 安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7〕000195 | 安平县 |
4 | G338 肃临线至石衡界段改建工程(饶阳段)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7〕000199 | 饶阳县 |
5 | 武强科盛25兆瓦光伏发电和农光互补全规模扶贫项目 | 武强科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8〕000033号 | 武强县 |
6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 G339 滨州港至榆林公路冀州至邢台界段改建工程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7〕000198 | 冀州区 |
7 | 中能国电景县南运河200MW风电场项目 | 景县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7〕000176号 | 景县 |
8 | 华能衡水景县风电场200MW工程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清洁能源分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7〕000157号 | 景县 |
9 | 邯港高速公路衡水段工程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7〕000177号 | 桃城区、武邑县、阜城县、景县 |
10 | 衡水东郊220kV输变电工程 |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19〕10号 | 桃城区、高新区、武邑县 |
11 | 鄂安沧濮阳支干线冀枣支线燃气管道工程 | 衡水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0〕10号 | 枣强县、故城县 |
12 | 国道G240保定至台山公路枣强县城西至枣强故城界段改建工程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0〕9号 | 枣强县 |
13 | S333海兴至顺平公路安平段改建工程 | 安平县交通运输局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0〕7号 | 安平县 |
14 | 故城青罕110KV输变电工程 |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1】5号 | 故城县 |
15 | 衡水公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1】6号 | 桃城区 |
16 | 东郊220kV变电站110kV线路送出工程 |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衡水供电分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1】8号 | 桃城区、武邑县 |
17 | 景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 景县春源热力有限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1】14号 | 景县 |
18 | 河北跃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车辆配套4.6万套生产项目 | 河北跃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衡行审工程许可【2021】16号 | 故城 |
19 | 石家庄—衡水高速公路衡水段工程 | 石家庄市石衡高速公路筹建处 | 冀水保〔2016〕8号 2016.01.12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桃城区、冀州市、深州市 |
20 | 西气东输冀宁联络线冀枣支线输气管道工程 | 衡水中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 冀水保〔2009〕89号2009.06.11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桃城区、冀州市、武邑县、枣强县 |
21 | 大广高速公路深州连接线增设工程 | 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 管理处 | 冀水保〔2014〕323号2014.11.21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深州市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管理。①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主体工程管理体系统一组织实施;②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规范水土保持管理;③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④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便于及时了解和执行水土保持工作程序和要求。
2.落实后续设计。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弃渣场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要求。
3.履行变更手续。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如变化后的线路、厂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或是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项目下放的,由下放后的方案审批机关批准)。
4.开展水保监测。可自行或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5.开展水保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或将水土保持纳入主体工程监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6.缴纳水保补偿费。根据项目涉及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缴费通知单,依法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施工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7.落实水保措施。制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计划,将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实施。重点是①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表土层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③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防止产生水土流失;④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⑤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8.履行变更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如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或是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着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注:①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②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项目下放的,由下放后的方案审批机关批准)。
9.弃渣水保要求。①综合利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区域倾倒;②变更管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增加弃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项目下放的,由下放后的方案审批机关批准);③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④弃渣场变化涉及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⑤跟踪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弃土弃渣流向的跟踪管理,并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新的危害。
10.履行监测责任。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项目建设期间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省水利厅报送上季度的监测季度报告(同时抄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任务完成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送监测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1.履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监理,并保存监理档案,形成整个施工建设期水土保持监理资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投产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2.自主验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
13.验收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4.验收报备。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自主验收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
15.加强管护。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应当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附件3
已批待建(停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情况自查表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及地址 | ||
建设地点(具体到县级) | ||
主体工程前期工作进展 | □待核准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招投标阶段 □施工准备期阶段 | |
水土保持负责人、联系方式 | ||
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及地址 | ||
主体工程 前期及建设情况 | 核准(计划)时间 | |
主体工程(计划)招投标时间 | ||
施工准备期(计划)开始时间 | ||
施工准备期(计划)结束时间 | ||
计划开工时间 | ||
计划完工时间 | ||
水土保持 后续设计 | 是否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批复时间 | ||
后续设计批复单位及批复文号 | ||
水土保持 方案变更 | 地点、规模是否发生变化 | |
是否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 | ||
水土保持 监测情况 | 水土保持监测招投标开展情况 | |
水土保持监测计划入场时间 | ||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水土保持 监理情况 | 水土保持监理招投标开展情况 | |
水土保持监理计划入场时间 | ||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水土保持 补偿费缴纳情况 | 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
下一步水土保持工作 计划 |
附件4
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自查表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地点(具体到县级) | ||||
水土保持负责人、联系方式 | ||||
上级主管单位及地址 | ||||
主体工程完成比例 | ||||
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时间节点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及文号 | |||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批复时间及文号 | ||||
施工准备期开始时间 | ||||
开工时间 | ||||
完工(计划)时间 | ||||
水土保持监理入场时间 | ||||
水土保持监测入场时间 |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 | ||||
取、弃土场情况 | 方案设计取土场数量 | 方案设计弃土(渣)场数量 | ||
实际启用取土场数量(注明方案设计以外的数量) | 实际启用弃土(渣)场数量(注明方案设计以外的数量) | |||
取土场专项设计情况 | 弃土(渣)场专项设计情况 | |||
取土场设计的措施体系及工程量 | 弃土(渣)场设计的措施体系及工程量 | |||
取土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比例及工程量 | 弃土(渣)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比例及工程量 |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 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水土保持内容及要求 | 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 ||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设计工程量 |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落实比例及工程量 | |||
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设计工程量 | 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落实比例及工程量 | |||
水土保持临时措施设计工程量 | 水土保持临时措施落实比例及工程量 | |||
是否开展水土保持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和自查初验 | ||||
组织管理 | 是否成立水土保持机构或落实专职人员 | |||
是否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 ||||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监测单位是否开展驻点监测 | ||||
是否按要求报送监测资料 | ||||
水土保持监理情况 |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是否组建现场监理机构 | ||||
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 水行政部门督查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 |||
是否以正式文件回复督查意见整改情况 | ||||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准备情况 | 计划何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
第三方服务机构 |
附件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督查表
年 月 日
检查组成员单位 | |||
生产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 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电话 | |||
检查时间 | 检查地点 | ||
项目开工、完工及运行时间 | |||
水保方案批复单位、 时间及文号 | |||
主体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 |||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 |||
水土保持监理落实情况 | |||
水土保持监测落实情况 |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
是否开展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验收计划及时间 | |||
目前存在的问题 | |||
整改意见及要求 | |||
检查组组长: 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