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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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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文件2015)

        发布日期:2018-01-26  17:03:27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政字〔201515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8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91日起施行。

        2015810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严格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负主管责任;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我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制定、落实项目绩效目标;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并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项目使用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凡项目涉及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审核受理、评估论证、审查上报、统计测算等按《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全年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用款时间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10日内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

        第十八条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一条  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或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持验收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财政部门拨付(清算)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形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未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涉及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对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

        第三十条  财政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已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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