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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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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文件2015)

        发布日期:2018-01-26  17:03:52 来源:政府公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政字〔201516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力度

        (一)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促使改进和完善。

        (二)促进公共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加大对公共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力度,把绩效理念贯穿始终。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审计,原则上对一级预算单位每5年轮审一遍,重点单位每年审计一次;对各县(市、区)财政决算原则上每4年轮审一遍。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加强包括向社会购买服务在内的政府采购审计,认真执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三)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守责情况,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年度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积极探索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依法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问责机制。

        (四)促进改善民生和资源环境保护。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促进法治、廉洁政府建设。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察等执法行为的审计。关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揭示和查处经济运行中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加大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审计力度,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宪法尊严,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六)促进和维护本地社会经济安全。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关注政府性债务是否影响财政运行安全;检查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资产质量,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检查国有资产和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国有资产和资源流失问题,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二、健全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因履行职责储存保管相关审计所需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技术文档的单位,都要自觉配合审计工作,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信息数据。对拒绝、拖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设置障碍、阻碍检查、提供虚假或毁灭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审计机关召开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二)健全完善审计协调机制。逐步健全、完善和落实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海关、价格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专职机构或专人协助落实审计结果,依法、及时办理移送事项。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协助落实审计结果,或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未按规定办理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与工作规则,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健全审计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审计整改回访和情况反馈等制度,切实把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考核、监督、教育、调整、评议等各个环节,做到审必有果、有果必用、有错必改、有责必究

        三、加大审计问题整改的力度

        (一)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企业负责人要抓好整改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省、及当地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事项并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事项。特别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三)加大整改问责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追责问责。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能力

        (一)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审计人员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招录审计人员时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对专业骨干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及相关专业学位教育和技术职称考试;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在机构编制配备上要适当向审计机关倾斜。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审理的机构;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二)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加强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全市审计数据库,加大审计数据综合利用。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探索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建立被审计单位和对象审计结果数据库,逐步实现审计业务联网。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内审机构,部门、单位每年都要开展自身执行财经纪律的内部审计,并应主动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要作好对内部审计报告的核查以及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工作,逐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二)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一般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经历。审计机关行政正副职和总审计师的任免,在任免前要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随意撤换。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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