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字〔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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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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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和人民的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建筑的绿色系统运行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四条 下列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新建建筑;
(二)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等)。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技术规定。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
第七条 绿色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460,河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绿色建筑技术标准》DB13(J)/T132 以及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
第八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文件中应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在《项目建议书》中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初步技术方案,在投资估算章节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的编制与评审应满足要求。
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的审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将项目绿色建筑方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设目标和相关要求,在规划设计文本中将绿色建筑设计的相关内容作为单独篇章进行表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应把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及相关要求作为条款之一。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可视财政收入状况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 科技、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推进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加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等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章 设计与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委托设计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应载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绿色建筑采用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调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依据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对项目满足绿色建筑建设目标情况进行自评估,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在施工图联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向市、省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十八条 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方面的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施工的管理,在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施工要求,编制绿色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20%。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绿色施工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应建立完整的绿色施工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章 销售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对项目资源消耗量实时分项计量监测,保留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有关数据信息和文件,有关数据应定期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绿色建筑运行过程中,应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保证建筑运营过程中废气和废水达标排放,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对空调通风系统,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进行运行管理,并按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三十条 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国家级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信贷支持的措施,引导消费者选购绿色建筑住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二条 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扶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渎职等相关责任:
(一)对可行性研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立项许可证的;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四)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十一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行政区域内已公布实施的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