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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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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4  09:50:5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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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规〔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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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含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不包括人工戏雪场所)、游泳(包括人工游泳池、游泳馆;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戏水场所)、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  各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安全监管;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游泳、滑雪协会按照有关职责及协会章程规定,协助做好游泳、滑雪项目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安、卫生健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食品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1、游泳: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2、滑雪: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13);

        3、潜水: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4、攀岩: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4-2014)。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1、游泳: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2、滑雪: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至少配备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

        3、潜水: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4、攀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至少配备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

        (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经营活动场所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相关登记手续后,再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5日内会同专业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依据核查、检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准理由。检测、认证所需费用由行政许可部门承担。

        第十条  许可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向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办理续期手续,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且未按规定续期。

        第十五条  已经许可、注销许可证的,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申请补领或更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具有许可权限的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在滑雪、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旺季积极联合公安、卫生健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食品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治安等方面的监管和检查工作,依法打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实施日常卫生的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游泳场所进行水质检测,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游泳场所予以处罚。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内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部门负责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告知体育主管部门,并将办理高危许可证相关事项及时告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开展注册登记事项监管。

        (五)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消防等方面的监管和检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限,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相关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执法人员人数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需将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配备取得相关资格且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并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二)必须对项目参与者和观众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对项目存在的危险、从事项目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的救生知识进行说明;

        (三)必须保证场所内设施、器材使用功能正常、安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修;

        (四)必须在场所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示项目注意事项,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必须执行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保、救护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

        (六)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及其场所进行赌博、暴力、淫秽、迷信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活动;

        (七)经营者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八)其他法律、法规涉及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违反公安、卫生健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食品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上述部门作出处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用于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业监管的经费预算,为强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培训及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生人员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依托“8月8日全民健身日”、“12月4日普法日”及赛事活动等开展多种形式宣传,让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经过许可、多部门监管的机制深入人心,引导经营主体知法守法、规范运营。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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