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出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2022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8日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对象、房源筹集、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职住平衡。
(三)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动态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数量。
(四)保障对象。主要面向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
(五)房源筹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存量闲置公租房、腾退(闲置)公租房和企事业单位自管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支持政策
1.土地支持政策。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降低税费负担,执行上级税费减免政策。
3.支持民用水电气热价格。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4.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七)保障措施。一是做好政策衔接,二是强化组织领导,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四是加强督导检查,五是做好宣传引导。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改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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