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8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就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进行安排部署。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规范我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控、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附则等五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内容、所有权归属政府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控。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建要求,确定配套规划建设内容、规划建设标准、规划建设主体等内容。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管控,提出统筹规划布局公共设施、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设施配置和布局,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强化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监管,提出严格规划方案审定、强化建设过程监管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和位置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提出严格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完善公共设施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联验制度并负责组织联合验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联合验收,负责本领域纳入联合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移交和使用管理。规范移交程序,明确移交范围、移交方式、接收单位和相关责任,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前、移交后、质量保修期内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附则。提出本暂行办法实施前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补短板,按照“一事一议、一案一策”原则,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明确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出台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行为,避免发生“规而不建、建而不交”问题,对我市加快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弱项,不断完善服务设施体系,有效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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