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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平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民 主 测 评 制 度

        来源:安平县安平镇 时间:2012年11月17日 有效性:

        安平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民 主 测 评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促使领导干部更好地廉洁自律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测评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工作,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工作由镇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主测评的对象:机关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第四条 民主测评的内容:对领导班子主要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查处、纠风治乱及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情况;对班子成员,主要测评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情况,对机关干部主要测评个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参加测评的人员为镇全体机关干部,站、所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第六条 班子的测评分“好”“中”“差”三个等次,个人的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在民主测评中,考核组根据当年民主测评的内容和结果,综合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并经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分别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八条 在领导干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对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的,或者连续两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给予免职处理。领导班子被确定为“差”的,给予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更好地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纪委对各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和机关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县纪委报告。

             第三条,各支部书记、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对同级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发现严重问题,及时向镇纪委报告。

            第四条,各支部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和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发现严重问题,及时向党政一把手汇报。

             第五条,各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领导班子研究解决,并向镇纪委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进行。镇纪委原则上每年对各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和机关干部组织监督检查1-2次,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要把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把中央和省、市、县各项廉政落到实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支部都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同时,要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必须在次年元月15日前向镇纪委报告。

            第三条,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研究解决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五)对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六)组织查处违纪案件,实施责任追究,研究处理违纪人员党政纪处分情况等。

             第四条,各支部责任人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在考核会议上述职,并做为民主生活会上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档  案  制  度

             

        第一条,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及履行责任制情况的全面了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记载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表现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廉政档案工作坚持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的原则,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四条:建立廉政档案的对象是机关干部、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第五条:凡能反映单位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材料均应进入单位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政纪条规情况的有关记录。(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考核成绩。(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成绩。(四)民主生活会的征求意见稿、会议情况和整改情况汇报。(五)被举报经纪检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作出的结论。(六)廉政建设受表彰和受处分的有关证明资料。(七)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凡能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有关材料均应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本人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情况。(二)本人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三)本人在公务活动中执行礼品登记制度的情况。(四)本人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情况。(五)本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六)本人接受廉政考核方面的情况。(七)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表彰和受处分的情况。(八)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材料。(九)领导干部被举报,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信访调查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十)领导干部本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镇纪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各支部、村委会和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各各支部、村委会和干部对需归入廉政档案的资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保持原件的真实性,提供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

            第九条:实行一人一档。

         第十条:归档的考核结论、奖励、处罚、诫勉、通报等有关材料,应是有关机关的正式文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廉政自律问题的摘录,应和查处的结论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违法违纪属本镇集体行为的,追究主要领导的直接责任;违法违纪属个人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一把手”的主要领导责任,追究分管领导的次要领导责任。

            二、各单位违法违纪,在追究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追究主要领导的次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一般人员违法违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要追究各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并追究分管领导的间接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负责人因违法违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要追究分管领导的主要领导责任,追究主要领导的次要领导责任。

            五、本单位副职违法违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与平时、年终考核奖惩结合。凡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而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人员,都要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七、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廉洁从政制度

             一、 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利用权力,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二、 不准泄露监督工作秘密。

             三、 不准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管理人。

         四、 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馈赠或宴请。

             五、 不准收受管理人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六、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高消费活动。

            七、 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中介活动。

            八、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和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九、 不准违反规定在辖区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十、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诫勉谈话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1、诫勉谈话对象是镇、村领导干部。

             2、诫勉谈话内容包括:群众有反映或发现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要对其问题进行核实澄清的;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范围内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的,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引起集体上访,造成影响的;支部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群众上访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3、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镇纪委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干部工作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预约谈话。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提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准时参加谈话。

            4、诫勉谈话由镇纪委组织实施。与领导干部的谈话由镇党委书记进行,与其他干部的谈话可由纪委书记进行。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不能评先、评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由镇纪委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单位或部门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6、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防止职务犯罪的一项有力措施,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本镇全体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理由、时间、地点、建筑面积、造价(价格)、资金来源以及承办事项的法律依据和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等。  2、本人主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应写明办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到场人数及与报告人的关系、费用及来源。  3、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上级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境外活动的情况,应写明所去的地点、理由、批准机关和起止时间以及在国外、境外活动的情况和其他应向组织说明的情况。4、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报告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写明被查处或涉嫌犯罪者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其他应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以及查处机关和处理结果。 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办、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情况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报告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情况,应写明经营者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年龄、文化程度、经营前的身份、营业地点、经营的范围和规模、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合法手续有有效证件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报告配偶、子女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情况,应写明承包、租赁者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年龄、文化程度、身份、承包、租赁企业的名称、地点、性质、规模、资产以及承包的合法手续和有效证件,承包、租赁合同的主要规定及完成的经济指标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报告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应写明应聘人的姓名、与报告人的关系、年龄、文化程度、本人成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聘的合法手续和有效证件以及担任的职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  6、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的受理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由镇纪委负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由镇纪委书记受理,并报县纪委建档管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重要的事项要由书记亲自受理。 

            四、报告实施的要求:1、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分别在事前、事后,通过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进行实施。事前报告包括按照有关规定需事前请示的事项,应提前10天提出,同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事后报告,应在事后10天内报告办理情况。镇纪委对受理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应进行认真审查,对需要进行答复的请示和应纠正的问题,及时答复和纠正,如属重大事项则需向单位一把手报告与请示,报告人必须严格执行。2、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在组织生活会或其他内部会议上公开。  3、由镇纪委书记主抓此项工作。要经常对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一项内容。领导干部没有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不报告者发生违纪问题一经查实要从重处理。4、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上报或存入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落实,深入推进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述职述廉的主体及其职责。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是进行述职述廉的主体;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一)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二)领导干部一年来自身廉洁自律的情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学习党政纪条规和接受廉政教育、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与生活作风以及个人年度工作业绩与奖惩情况等;(三)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针对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而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本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等。

            四、述职述廉工作开展时间。每年年末,结合年度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进行述职述廉。

            五、述职述廉的范围。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的人员范围为:镇机关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参加,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离退休老干部及个私企业代表参加。

            六、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走访座谈、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扩大到工作联系较广的单位中进行。(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报告班子以及班子成员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三)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前,要向县纪委报告,由县纪委视情况派员参加。述职述廉后10天内,将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报告表》和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单位留存一份。

            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如实报告自己的廉政勤政情况,述职述廉的内容纳入人大述职、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廉政谈话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八、监督检查和考评。结合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镇纪委牵头,每年进行抽查和考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民主测评。组织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测评结果差票率达30%以上的,对其实行责任追究或作出组织处理。(二)个别访谈。由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掌握的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干部群众等知情人进行个别访谈。(三)实地查看。针对群众反映,实地查看个别领导干部的述廉与群众反映和纠正处理情况是否一致。(四)综合评价。由考核组根据述职述廉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领导干部是否勤政廉政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得分较低,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将采取诫勉谈话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等形式,帮助提高认识,督促纠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