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调解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指导和监督。
2、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主动参与具体工作。
3、受理纠纷并进行受理登记。
4、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调协议书、签名、盖章。
5、及时进行回访、了解后续情况,督促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7、调解民间纠纷,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8、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