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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的公告

        来源:安平县国税局 时间:2012年11月15日 有效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的公告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增值税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河南、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运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并对海关缴款书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年4月1日起,应当在海关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避免超期。
        (二)在当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索取上月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经过稽核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对经过稽核结果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如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进行稽核比对;税务机关于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调整规定:
        1、辅导期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仍通过FTP汇总由原稽核系统稽核比对。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纳税申报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有关规定,申报抵扣2009年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所属期4月的缴款书通过新系统申报稽核。
        2、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二、税务机关将在加强税收管理的同时,提供多项纳税服务措施。
        (一)纳税人仍通过现有方式采集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税务机关将提供上门申报和网络申报两种方式受理。
        (二)系统接受数据的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方便纳税人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数据存在问题,包括不符合海关规定格式、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纳税人可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缴款书打印模糊的,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
        (三)由于系统可每日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月末前,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网络查询稽核情况,对于采集错误的可立即重新采集报送,不影响抵扣税款。
        (四)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方便纳税人数据核对并申报抵扣税款。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且在报送期限内的,纳税人可重新采集报送;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但超过报送期限内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
        三、稽核系统自2009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希望纳税人能够认真学习,充分掌握相关政策,按照要求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此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