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晓辉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滹沱河及沿岸开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您提出的“关于滹沱河及沿岸开发的建议”,建设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需要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