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水湖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时间:2015年08月10日 有效性:
衡水湖工商局
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违法商品的
先行登记保存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骓以取得的情况下,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可采取查付、扣押和对违法商品进行登记保存。
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经局长签署批准意见后,实施。
开具财务清单,交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贴上封条等
填写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监督电话:215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