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意见: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单位呈报的建设项目拟招标方案。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你单位在招标时,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1.本项目建筑工程和设备招标范围为全部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你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应招标事宜,并将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售前)报我局备案。 3.同意招标公告通过“河北省招标投资综合网”等指定法定媒介发布。 4.根据《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冀发改招标[2009] 349号)的规定,该项目聘用的评标专家一律从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你单位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如有变动,应当经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望你们在招标活动中,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核准的招标方案,严格、有序地组织好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开标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衡水滨湖新区经济发展局 核准时间:2015年4月20日 抄送:滨湖新区监察局 注:本表一式五份,招标人三份、滨湖新区监察局一份、滨湖新区经济发展局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