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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滨湖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时间:2019年03月23日 有效性:

        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彭杜乡、魏屯镇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水滨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滨湖新区管委会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冀人社字〔2018〕3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冀人社字〔2013〕265号)和《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征地参保补贴,其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在滨湖新区区域内,具有滨湖新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被征地户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的基准时间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本细则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省人社厅批准《实施方案》之日为基准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参保补贴年限的核算精确到年,例如:距基准日差一个月男满60周岁或距基准日差十个月男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补贴标准均按14年征地参保补贴核算)。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1) 制度实施时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退休并按月享受机关事业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 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3) 方案及细则实施时已去世的(包括行政审批前去世的);

        (4) 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等所产生的人员;

        (5)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政府补贴年限超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年限的;

        (6)其他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村委会共同确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2.申请认定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资格认定程序:

        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一式三份)和《认定表》(一式三份),交村委会初审。

        2.村委会根据初审结论,填写《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三份)和《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不符合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一式三份),并张榜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将《认定表》和《汇总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15个工作日之内村级汇总完成后上报乡镇)。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村委会负责通知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并报区国土、公安、农林部门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审核材料上签字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社部门核查备案(20个工作日之内乡镇汇总完成并上报区人社局)。

        第四章  参保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由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核准确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名单,如实填写《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并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类。(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种类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2)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企业所相关政策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用),小2寸照片2张。

        第十三条 村委会汇总并公示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

        第十四条 村委会将汇总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汇总材料包括:《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审批表》《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重度残疾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认定表》核准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汇总《审批表》,并将《审批表》报区人社局进行审批,确定具体参保对象。

        第十六条 村委会负责为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审批表》《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公示报告》《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重度残疾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注明“经核实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村委会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填写《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备案表》(一式三份),并签字按手印。此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区人社局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的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选其一,一次选定不再更改(如本人有瞒报、多报等情况后果自负),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再受理,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第五章 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政府补贴一次性将征地参保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个人。

        1.征地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本方案实施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年度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0%核算;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以省人社厅批准《实施方案》的年度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0%核算)×12%×补贴年限(根据年龄来确定,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

          2.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和12%的补贴比例,一次性补满15年的征地参保补贴额。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一次性补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冀政〔2014〕69号文件规定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2)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且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应补贴的征地参保补贴额全部到账后的下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3.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1)(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的被征地农民,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为基数和12%的补贴比例,一次性补贴年限为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确定征地参保补贴年限。(2)(男年满46周岁至50周岁、女年满41周岁至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为基数和12%的补贴比例,一次性补贴年限为5年。

        4.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男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的被征地农民,由管委会给予3年的征地参保补贴。

        5.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管委会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8%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提取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社会保障费(万元)=征地面积(亩)×区片价(万元/亩)×提取比列(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管委会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管委会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四)风险基金。管委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万元)=征收面积(亩)×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滨湖新区为8等级标准为53元/平方米)×666.67平方米/亩×5%÷10000。

        风险基金由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管委会另行解决。

        第七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养老金的,征地参保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对在企业缴费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参保缴费的,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其中:男年 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补贴年限用同等条件应补贴年限减去企业实际缴费年限确定(企业实际缴费年限超过应补贴年限不享受补贴);男年满46周岁至50周岁、女年满41周岁至45周岁,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足5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不享受补贴);男16至45周岁、女16至40周岁(不含在校生),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足3年(企业缴费年限超过3年的不享受补贴)。

        第二十四条 2009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报批且有省政府批复的征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彭杜乡涉及桃城区划转档案有遗留问题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细则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章  待遇核算、计发

        第二十五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冀政〔2014〕69号文件规定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

        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参保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月《xx年xx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名单》和《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交村委会通知参保人员核对信息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上签字并留指纹确认,村委会负责汇总并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3日前上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区人社局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企业所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核算、计发待遇。

        第九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等情况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委会应通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提供死亡月报表和受益人与参保人的关系证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办理相关业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携带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办理相关业务。

        村委会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每月13日前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等情况注销登记,按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企业所相关政策办理并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国土分局、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负责组织填写《认定表》、《汇总表》,并进行初审。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的走访、调查、确认及公示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资格认定及个人基本信息;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监督被征地村委会履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主程序;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档案保存管理;负责协助区人社局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当年及以后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地后户人均土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第三十三条 区国土分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认定工作;负责征地组卷报批工作以及落实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名单;配合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负责提供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按区片价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批复;负责认定表征地项目和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

        第三十四条 区农林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

        第三十五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以实施方案的基准日为准)、性别、年龄及生存状况认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人社局负责对具备参保资格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审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 区人社局负责按照《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要求,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审核养老保险费缴纳数额、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票据,及时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核算待遇。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资金,负责被征地农民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指导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 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规依纪处理。

        第四十条 区信访局受理被征地农民的信访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厅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照省厅文件执行。

          附件: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滨湖新区管委会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冀人社字〔2018〕317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决定,现成立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展开相应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袁  博  区党工委副书记 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尚金亮  区党工委委员 管委会副主任

        金永建  区党工委委员 纪工委书记

        王  锋  区党工委委员 管委会副主任

        刘文清  区党工委委员 政法委书记

        张泽强  区党工委委员 公安分局局长   

        戴光胜  区国土分局局长

         成  员:董立文  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石保志  区农林局局长

        李占勇  区财政局局长

                张彦广  区纪工委副书记

                刘殿超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焦广通  区信访局局长

        孟宪锋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侯兰坤  彭杜乡党委书记

                李丹辉  魏屯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养老保险大厅,办公室主任由杜庆林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