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严管常态 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索 引 号: | 001069122/2023-2926503 |
发布机构: | 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公安局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17日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工作要求,决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衡水公安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进行依法处罚并曝光,同时对骑行无牌电动自行车的进行依法纠正。
此次行动坚持广泛宣传与正确引导、深入教育与严格处罚、集中整治与常态查处、完善制度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增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11日,市区治理处罚不戴头盔721例,纠正未上牌行为32例,处罚其他非机动车违法行为210例。
法律法规链接:
不戴安全头盔如何处罚?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未上牌如何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平安春运,交警同行。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创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