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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城县教育体育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来源:阜城县教育体育局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有效性:

          阜城县教育体育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县教体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体局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教体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县教体局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计划与专项经费的分配、拨付方案;

          (六)学校布局调整、体育场地的建设;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教育、体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  县教体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局党政联席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有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任免的重大事项由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其他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

          第六条  决定县教体局重大事项的局党政联席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主管该项工作的局党政领导以及事项提出股室、学校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局党政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由局长(党组书记)或主管副局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局党政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  局党政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县教体局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主管局长提出,由责任股室(学校)拟定供局党政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局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局办公室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局长(党组书记)审定,由局长(党组书记)确认是否列入党政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三)讨论决定。局党政联席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股室(学校)负责人或主管局长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积极发表个人意见,表明赞同还是不赞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形成决议。

          (四)正式行文。党政联席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局长(党组书记)签发,以文件形式上报或下发。

          (五)党务政务公开。党政联席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系统乃至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