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初审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所有直接或间排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或一年以内《验收监测报告》;3、排污口规范化证明;4、现场核查表一份、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5、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环评审批及验收材料。
初审办理手续:
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保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6、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8、其他排污单位提供环保审批合法有效文件;排污费缴款回联。
办理流程:
1、排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政务中心。2、窗口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并将材料用高拍仪上传至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综合业务办公平台,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出具补正决定。3、总量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及重污染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4、主管局长批准的,窗口制作批准决定书,并告知其到窗口领证;主管局长不予批准的,窗口制作不予批准决定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