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根据冀政字【2021】7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缴费主体
凡在我县县城规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二、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在原征收标准上,进行调整。
县城规划区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所有建设项目,统一调整为每平米65元;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和北区及建制镇建设项目统一调整为每平米30元。
三、配套费减免项目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三)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四、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做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设单位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保证应收尽收。行政审批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配套费减免缓审批。各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确需减免、缓征、停征配套费或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配套费实行政府性基金管理。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科目。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配套费管理,积极推进政策落实,及时提出调整征收标准方案。
(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擅自减免或者改变配套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改变配套费及增量使用范围的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