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城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有效性:
故城县县级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单位: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399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三条 | ||
2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四条 | ||
3 |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五条 | |
4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七条 | ||
5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三条 | ||
6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四条 | ||
7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 ||
8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10.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 |
9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 ||
10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 ||
11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 | ||
12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 | ||
13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 ||
14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 ||
15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 ||
16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
17 |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 | ||
18 |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原材料、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19 |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
20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
21 | 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对广告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 |
22 | 对违法发布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 ||
23 |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 ||
24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
25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 ||
26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 |
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28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
29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 ||
30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 |
31 | 对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4.1.1施行,2013.10.25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
32 | 对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33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
34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
35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号,1982.11.19施行,2017.11.4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 |
36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号,1982.11.19施行,2017.11.4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
37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1992.1.1施行,2015.4.24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
38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20.10.17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
39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
40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
41 |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十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
42 |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二款 | |
43 | 对商标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
44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1987.1.1施行,2015.4.24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
45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4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4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
48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997.1.1施行,2015.4.24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 |
49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
50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拍卖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51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
52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
53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5.26施行,2016.2.6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54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5.1施行,2018.3.19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55 |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5.1施行,2018.3.19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56 |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 | 《金银管理条例》(1983.6.15施行,2011.1.8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
57 |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以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没收其野生药材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12.1施行)第二十条 |
58 |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野生植物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1.1施行,2017.10.7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
59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1.1施行,2017.10.7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60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7.21施行, 2012.11.9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 ||
61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5.1.1施行,2020.3.27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 |
6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2.2.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63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二条 | |
64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印刷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8.2施行,2017.3.1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65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印刷品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8.2施行,2017.3.1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二款 |
66 |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02.9.15施行,2014.4.29第一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
67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五条 | ||
68 |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侵权商品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六条 |
69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2011.1.1施行,2019.3.2第一次修订)第四十条 | |
70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11.1施行,2019.3.2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71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11.1施行,2019.3.2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
72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3.2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
73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3.2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
74 |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3.2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
75 |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 ||
76 |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
77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
78 |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
79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11.1施行,2016.2.6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 ||
80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11.1施行,2016.2.6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
81 |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
82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
83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 ||
84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 ||
85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
86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 |
87 |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 |
88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
89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
90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
91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
92 |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2016.2.6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 ||
93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94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
95 |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
96 | 对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
97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非法收入 | 没收或者销毁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1990.7.29施行,2019.3.2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 | |
98 | 对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9.8.8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
9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1988.11.3施行,2020.10.23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1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2019.8.8施行)第三十七条 | ||
101 |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2019.8.8施行)第三十九条 ” | ||
102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6.2.1施行)第二十一条 | ||
103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6.2.1施行)第十二条 | ||
104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6.2.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三条 | ||
105 |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 原卫生部令第16号,1993.12.1施行,2006.11.10修订,2007.1.1施行)第二十二条 | ||
106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20.3.1施行)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 ||
107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 ||
108 | 对经营者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2015.3.1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五条 | ||
109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2010.3.1施行,2019.8.8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110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12.1施行)第十一条 |
111 | 对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6.1施行)第二十一条 | ||
112 |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6.1施行)第二十二条 | ||
113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4.9.1施行,2020.10.23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 ||
114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6.1施行)第十五条 | ||
115 |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2008.6.1施行)第十六条 | ||
116 | 对拍卖企业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1号,2001.3.1施行,2020.10.23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 ||
117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民用燃烧炉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2016.3.1施行)第八十二条 | ||
118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商品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十八条 | |
119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十九条 | ||
120 |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二十条 | ||
121 |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 |
122 | 对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 ||
123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 ||
124 |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12.01施行,2019.04.23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 ||
125 |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26 |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127 |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对参加传销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128 | 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二十六条 | |
129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二十七条 | ||
130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 没收直销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131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 没收直销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条 |
132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
133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 没收直销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134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
135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
136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 没收直销产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
137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四十六条 | ||
138 | 对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
139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40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五十条 | ||
141 |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01施行,2017.03.01第一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
142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3.1施行)第十二条 | ||
143 |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3.1施行)第十三条 | ||
144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物品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2009.3.1施行)第十五条 |
145 |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2010.11.13施行,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十二条 | ||
146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条 | ||
147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
148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 ||
149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 ||
150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
151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152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
153 | 对违反《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拒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2007.4.9施行)第十六条 | |
154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2.19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 ||
155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156 |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157 |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158 |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159 |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160 | 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 |
161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
162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 |
163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
164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
165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166 | 对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四十五条 |
167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四十六条 |
16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四十七条 | |
169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四十八条 | |
170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四十九条 | ||
171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五十条 | ||
172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五十一条 |
173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五十二条 | ||
174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五十六条 | ||
175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五十七条 | |
176 |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四十九条 | ||
177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五十条 | ||
178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五十一条 | ||
179 |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五十二条 | ||
180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五十三条 | ||
181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五十四条 | ||
182 | 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五十五条 | ||
18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 |
184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 ||
185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 ||
186 | 对认证机构超范围、未按程序、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六十条 | |
187 | 对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
188 | 对认证机构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
189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
190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
191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9.1施行)第五十条 | ||
192 |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五十一条 | ||
193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或者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五十三条 | ||
194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五十四条 | ||
195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五十五条 | ||
196 |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或者向不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或者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或者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3号)第三十八条 | ||
197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2004.7.1施行)第十九条 | ||
198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
199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3万元罚款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 ||
200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3万元罚款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 ||
201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
202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
203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者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订)第五十条 | ||
204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
205 |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 ||
206 |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或违反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或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
207 | 对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4.4.1施行,2015.8.25第一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 ||
208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
209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 |
210 | 对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
211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
212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213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 ||
214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215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
216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217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
218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
219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 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
220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或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6.1.1施行)第十六条 | ||
221 |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6.1.1施行)第十七条 | ||
222 |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6.1.1施行)第十八条 | ||
223 | 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原国家质量技监局令第3号,1999.3.12施行)第四条 | ||
224 |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原国家质量技监局令第3号,1999.3.12施行)第五条 | ||
225 | 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原国家质量技监局令第3号,1999.3.12施行)第六条 | ||
226 | 对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原国家质量技监局令第3号,1999.3.12施行)第七条 | ||
227 | 对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 | ||
228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的或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及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或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以及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或者估量计费的或者现场交易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或者有异议未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的或者定量包装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二条 | ||
229 |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登记造册、备案、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或者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以及燃油加油机未经法定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或者燃油加油机需维修没有报修以及法定检定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使用非法定或者废除的计量单位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的或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适应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零售成品油,估量计费的或者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超过允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
230 |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
231 |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或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未审定周期检定,适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或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 ||
232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
233 |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或者未配备与角膜接触镜佩戴业务相适应的彦科技梁检测设备的或者出具的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 ||
234 |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0.10.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 ||
235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七十四条 |
236 |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七十五条 | |
237 |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七十六条 | ||
238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七十七条 | |
239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七十八条 | ||
240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七十九条 | |
241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条 | ||
242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者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一条 | ||
243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二条 |
244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三条 | ||
245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四条 | ||
246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五条 | ||
247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六条 | ||
248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七条 | ||
249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八条 | |
250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八十九条 | ||
251 |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九十条 | ||
252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九十一条 | ||
253 | 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九十二条 | ||
254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九十三条 | ||
25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九十五条 | ||
25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6.1施行,2009.1.24第一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 |
257 |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05.7.1施行,2011.5.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 ||
258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2005.7.1施行,2011.5.3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59 |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3.1.1施行,2012.2.29发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 ||
260 |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 ||
261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
262 |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或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 ||
263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998.1.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
264 | 对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16.06.1施行)第二十七条 | ||
265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01.01施行,2018.10.26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
266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01.01施行,2018.10.26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
267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 没收违法所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03.15施行,2013.12.07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九条 | |
268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3000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10.1施行)第三十四条 | |
269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10.1施行)第三十五条 | ||
270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10.1施行)第三十六条 | ||
271 | 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2013.10.1施行)第三十七条 | ||
272 | 对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2013.10.1施行)第三十八条 | ||
273 |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2013.10.1施行)第三十九条 | ||
274 | 对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定量包装商品未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净含量,生产者未将商品标识在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未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未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大宗物料交易未按照国家以及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等的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未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
275 |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被处理、转移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
276 | 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未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1997.5.1施行,2019.7.25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77 | 对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1997.5.1施行,2019.7.25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 |
278 | 对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1997.5.1施行,2019.7.25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
279 | 对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 《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1997.5.1施行,2019.7.25第一次修正)第三十条 | ||
280 | 对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二十四条 | ||
281 | 对不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工棉花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加工设备加工棉花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二十五条 | ||
282 | 对违法销售棉花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二十六条 | ||
283 | 对违法承储棉花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二十七条 | ||
284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二十八条 | ||
285 |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二十九条 | ||
286 | 对棉花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三十条 | ||
287 | 对毛绒纤维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十九条 |
288 | 对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收购毛绒纤维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条 | ||
289 | 对违法加工毛绒纤维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加工毛绒纤维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
290 | 对违法销售毛绒纤维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 ||
291 | 对违法储备毛绒纤维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
292 | 对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 ||
293 | 对隐匿、转移、损毁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
294 | 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八条“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5.1.23施行) 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 | ||
295 | 对销售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残次零配件组装和改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十三条 |
296 | 对销售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十三条 |
297 | 对使用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 |
298 | 对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 |
299 | 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 |
300 | 对计量器具使用者伪造计量数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 |
301 | 对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计量器具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00.3.30施行, 2018.5.31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 |
302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
30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
30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
30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
30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
307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 | |
308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 |
30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 |
310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 | ||
311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 ||
31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 ||
313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三十九条 | |
314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 |
315 | 对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四十五条 | ||
316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40条 | |
317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四十二条 | |
318 | 对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05.01施行))第四十三条 | ||
319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07.7.1施行,2017.12.27第一次修订)第七十条 | ||
320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07.7.1施行,2017.12.27第一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
321 |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三条 | |
322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四条 | |
323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11.1施行,2018.9.18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
324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2016.12.1施行)第十五条 | ||
325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
326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2016.9.1施行)第二十二条 | ||
327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2016.9.1施行)第二十三条 | ||
328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2016.9.1施行)第二十四条 | ||
329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2016.9.1施行)第二十四条” | ||
330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2016.9.1施行)第二十五条 | ||
331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2016.9.1施行)第二十六条 | ||
332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2016.9.1施行)第二十七条 | ||
333 | 对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百二十三条 、 一百二十五条 2、《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334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20.3.1施行)第十一条 | ||
335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7.26施行)第九条第二款 | ||
336 |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3号,2016.5.1施行)第三十条 | ||
337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施行)第五十五条 |
338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6.1.施行,2009.1.24第一次修订)第八十二条 | ||
339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6.1.施行,2009.1.24第一次修订)第八十三条 | ||
34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6.1.施行,2009.1.24第一次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
341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2009.7.3施行)第四十六条 | ||
342 | 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逾期未改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
343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 | ||
344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 | ||
345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 | ||
346 | 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一条 | ||
347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
348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
349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
350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351 | 对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 ||
352 | 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
353 | 对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一百一十九条 | ||
35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 |
35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 |
356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 ||
357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
358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 |
359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
36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 ||
361 | 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八条 | ||
362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 |
363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条 | ||
364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 | |
365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二条 | ||
366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4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 |
367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 | ||
368 | 对拒不配合召回药品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 ||
369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三十八条 | ||
370 | 对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四十条 | ||
371 | 对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 |
372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给予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 |
373 |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374 |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375 |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376 | 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
377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
378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
379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
380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 ||
381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 ||
382 | 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 ||
383 | 对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 ||
384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 ||
385 |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一条 |
386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二条 | |
387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三条 |
388 |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四条 |
389 |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五条 |
390 |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六条 | |
391 |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八条 | ||
392 |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九条 | ||
393 |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条 | ||
394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三条 | ||
395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四条 | ||
396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 | |
397 | 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六条 | |
398 |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九条 | ||
399 |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的处罚 | 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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