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景县税务局 | 元 | 冀财税 〔2016〕40号、 冀财非税〔2020〕15号等文件规定 |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 缴费人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 一、从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政策依据:《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五、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 0318-583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