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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集乡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景县刘集乡 时间:2012年11月27日 有效性:

         

        一、村集体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管理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财务管理及村所有资金收入必须由乡农经站代管。

        二、根据上级一律不准有招待费支出的有关规定,各村无论什么原因坚决不能有招待费支出,对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变项出账的,乡党委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以撤职或依法罢免并索赔吃、喝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要每季度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议,符合要求后写出审计报告,证明收支合理后,签字盖章并存入乡零户档案。

        四、各村每张开支凭证,除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外,还必须由证明人签字,然后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审核把关共同签字,方可由乡零户入帐,乡零户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支出项目不准入账,对不尽职责、玩忽职守、优亲厚友、走人情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凡是村内的所有收入无论数目大小要在季度报账时,交乡零户代管,按程序支付,村里不得坐收坐支,乡包村干部、包片负责人有权利对各村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隐瞒收入的村一经查实,给予包村、包片干部纪律处分,乡财政所组织人员每年对各村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各村检查情况写出报告,乡党委、政府、乡纪委、乡财政各留一份。对没按规定入账支付的,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进行诫免谈话,乱支乱花的,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予以党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乡财政所每半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例行审计,同时要抓好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乡党委、政府有权责令其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七、一事一议事项(如打井、办电、建校、修路等)需群众集资的,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充分征求群众意见,资金由村民理财小组保管,村两委不得直接管理,但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把关,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群众如对资金使用情况有意见,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理财小组共同解释。

        八、村内零星出工可出白条,其它支出必须出具正式发票并写明事由,具体经办人,由支书、村主任签字方可报销,如没有事由、没有支书村主任签字、没有经办人,私自报账的,一律视为贪污。

        九、各村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报账时必须由包村干部核对,片长把关签字,零户管理人员必须按以上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入账,如无片长签字,无论支付数额大小视为违纪,对不按规定私自入人情帐,关系帐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