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公开机制,保障服务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履行职责和提供交易服务过程中,向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 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政务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
第四条 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中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依法公开工作,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并报上级批准后再行公开。
中心各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政务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联络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部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确认本部门要公开的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务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公开的交易信息;
(三)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等;
(四)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五)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六)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受理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各部门。各部门负责办理,涉及不同部门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政务信息,由主办部门汇总答复。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景县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站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开。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依法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掌握信息的部门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公开的交易信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公开实效要求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受理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五)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受理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公众及服务对象“听得懂”、“信得过”。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三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对中心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工作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中心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