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全县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环境敏感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做好技术、装备、人员等储备,为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其污染与破坏程度划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较大环境事件属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属二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属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要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全县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并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1.4.3 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负总责,充分发挥现有机构、装备的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按应急预案的职责,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1.4.4 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和加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机制,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有针对性定期进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培训和拉练,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5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加强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手段,在保障公众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参与力量。
14.6 依法处置,职责明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县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处置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4)跨流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5)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重大环境事件。
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按照《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与有关部门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是全县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县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及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消防队、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统一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辖区内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景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队长,有关单位和村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队。该应急救援队在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队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针对环境污染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置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做好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按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2.3 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1 县政府办公室:承接突发性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3.2 县环保局:负责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和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测定事故状态下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负责测定敏感区环境质量状况;负责污染防治及在线监测等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负责调查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2.3.3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查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县交通局配合。
2.3.4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3.5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3.6 县消防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伤员的搜救。
2.3.7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3.8 县城建局:负责饮用水的安全供应及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
2.3.9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测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和处置方案。
2.3.10 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3.11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所必需的资金,做好用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资金保障工作。
2.3.12 县商业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2.3.13 县卫生局: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14 县水务局: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负责饮用水源地和引水线路的安全,并对其污染的排水河流进行有效的管理。
2.3.15 县民政局:做好社会捐助用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做好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2.4 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救援队伍
县本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环保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清除、控制污染源;
(2)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
(3)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
(4)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
(5)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6)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6 乡镇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由本级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3 报告与评估
3.1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3.1.1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稽查、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3.1.2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环境事件均应随时报告有关情况。
3.1.3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 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安全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件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3.2.1 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方案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安全咨询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3.2.2 突发环境事件的确认
三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二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一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省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3.2.3 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县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有关媒体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4 预警等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四级预警: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用蓝色表示。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级预警: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用黄色表示。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级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用橙色表示。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级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用红色表示。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 预警支持系统
5.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警需要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
5.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5.3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树型结构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
6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和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1级响应)、重大(2级响应)、较大(3级响应)、一般(4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6.2 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1、2、3级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预案的规定执行,4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6.3 指挥与协调
6.3.1 指挥与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种类、级别及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时参考;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事件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救援和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3.2 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6.3.3 处置措施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3.4 安全防护
63.4.1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要采用呼吸道防护,佩带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6.3.4.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下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3.5 应急终止
6.3.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3.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3.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置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6.3.6 应急监测
县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设立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7.2 装备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7.3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环境执法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及其有关人员组成。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化工企业和处于居民密集区的企业要加强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乡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的需要。
7.5 资金保障
县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县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7.6 技术保障
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要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环境保护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县政府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宣传、培训与演习
9.1 宣传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9.2 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9.3 演习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所属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0 附则
10.1 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10.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