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桃城区何庄乡 时间:2021年04月18日 有效性: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通用目录(2020年版) | |||||||
(共计37项)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
2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
3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
4 | 临时救助 | 行政给付 | 乡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指导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 |||
5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 |||
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
7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第三十二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部或者部分补贴;(二)对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三)对重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和门诊治疗的患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人员给予门诊救助。医疗救助标准由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对特困供养人员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应当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 |||
8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 |||
10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1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落实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及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日常了解掌握的辖区内居民生活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做好政策宣讲,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及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规范救助供养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启动终止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 |||
12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县级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筹集资金,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依托省市优抚医院,及时收治优抚对象入院治疗,并定期组织下乡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县、乡要建立优抚医疗服务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检查,跟踪服务。 | |||
1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
14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
1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以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居住地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口簿为依据,扶助对象应为户籍登记在本省的城镇或农村人口。扶助对象申报扶助金应在户籍所在地登记,按照确认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 |||
16 | 高龄津贴申领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
17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 |||
18 | 农村危房改造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 |||
19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乡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 |||
20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 | |||
21 | 婚育证明办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
22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23 | 兵役登记 | 行政确认 | 乡镇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2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第九条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 |||
25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所有拟享受加分的农村独生子女必须经过省、市、县、乡卫生计生部门公示无误后方可发放《独生子女审定表》。 | |||
26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27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六条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
28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 |||
2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乡镇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遵循公开、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1、本人提出申请;2、乡、村计生干部调查、预审;3、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6、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复核并公示;7、省、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省人口计生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办法。 | |||
30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行政奖励 | 县级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对自2016 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 |||
31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32 | 企业用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 |||
33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
3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镇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 |||
3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确认 | 乡级 | 1.《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卫办〔2019〕5号;条款号:全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36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行政确认 | 县级 | 1.《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冀办字〔2018〕68号;条款号:第十条; | 县级向乡镇街道延伸受理或进驻办理事项 |
37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核发、延续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级 | 1.《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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