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监管桃城分局 时间:2020年04月16日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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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市监桃〔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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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协会,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经2019年12月3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的《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制度》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3.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4.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制度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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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区局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区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七条 区局相关科、所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 通过本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区局实现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事前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区局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局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区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区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区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现在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市场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区市场监管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市场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报区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五)市场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综合办公室负责公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七)市场监管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 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二十一条 区局相关科、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区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区局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三条 区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区局相关科、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区局相关科、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明确有关科所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相关科、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报主管领导审查后,按程序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区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区局加强对相关科、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区局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三十一条 区局科、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局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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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区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规范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十二条 区局相关科、所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五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八条 区局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区局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条 区局有关科、所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科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科所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和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各科、所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区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六条 区局有关科室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局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具体配备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局加强对区局相关科、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区局各科、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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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确定标准。
第八条 区局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区局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为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会)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区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区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区局的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机关案审会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案审会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案审会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案审会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案审会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案审会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案审会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案审会提出复审建议。案审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案审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区局相关科、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区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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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各个执法科室、市场监管所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分局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领取立案号。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法制核审和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合议两级管理。
分局各执法科室、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审委会成员。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重大复杂类行政处罚案件经审委会合议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第四条 合议人员要遵守回避制度,涉及法律法规等禁止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根据核审合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邀请市局和法律顾问、专家等参加案件讨论。
第五条 案件核审合议应坚持公正、客观、效率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为标准。
核审合议材料以办案机构提供的全部卷宗为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终结报告形成后,办案机构持卷宗到综合办公室进行核审。综合办公室通过后,审委办确定时间召开案审会。
第七条 办案机构在送审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综合办公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审期限。办案机构对综合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综合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八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案期限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三)证据的取得,留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四)其他应当核审的内容;
第九条 案件审委会合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确;
(七)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案件经合议后,按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二)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等情形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改正或补充调查;
(四)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按规定移送;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第十一条 重大复杂案件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复杂案件:
(一)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其他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告知:
经合议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案件,办案机构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案件,办案机构经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经合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办案机构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办案机构经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经合议后,已经立案但有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机构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已经立案但有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机构经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一般案件办案机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机构报局长审批后,三日内到综合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执法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并于立卷完成后十五日内到综合办公室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文书由分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各个执法科室、所以按照“衡市监桃X字+年号+序号”的形式编写(举例说明,“衡市监桃处字2019年第2号”,是指2019年办理的第2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文书当中的立案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在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到综合办公室申请文号。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科室、市场监管所按照区局分配的相应号段按顺序编写序号。
第二十条 此制度适用于所有一般程序类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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