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文化馆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 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二条 志愿服务的宗旨: 以关爱他人、 奉献社会、 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则, 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条 志愿服务领导小组, 负责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党员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二) 参加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 三)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 四) 请求志愿服务队伍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 五)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 一) 维护志愿服务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 二)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 三) 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四)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 五) 不得以志愿服务队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 六) 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以“关爱农民工、弘扬雷锋精神”为主线,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个人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活动内容:
( 一) 广泛参与卫生大扫除、清洗乱涂画和“小广告”、清理卫生死角、捡拾垃圾( 果皮、纸屑) 等活动。
( 二) 积极参与以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 交通秩序、经营秩序、社会风气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文明和谐创建活动。踊跃投身创建宣传、文明督导、义务保洁活动, 甘当文明和谐创建的义务宣传员、督导员、保洁员。
( 三) 认真组织开展并参与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健康义诊、免费体检、 家电维修等便民、 助民活动。
( 四) 组织关爱农民工为主要对象,以因病、因灾致贫居民为重点对象,以节日 慰问、临时救济、日常帮扶、帮助就业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脱贫解困服务。
( 五) 组织开展以孤寡老人、残疾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 务对象,以敬老爱老助老、 心理健康辅导、经济困难资助、生活照顾、推荐就业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扶服务。
( 六) 重点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组织志愿者帮助辅导学业、经予家庭温暖; 突出关注困难学子,开展爱心助学, 结对助学活动。
( 七) 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 法律维权知识、 劳动技能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农民工素质, 争做公司义务安全宣传员。
( 八) 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宣传倡导无偿爱心献血精神, 培训献血知识, 带头参加无偿献血。
( 九) 组织开展爱心奉献精神宣传活动, 举办抗灾避险逃生知识培训、 演练活动, 积极参与险情巡查、 协助排险工作。受灾期间,帮助动员群众安全转移、 落实救灾救济工作, 指导灾后生产自救。
第八条 党员志愿服务者要认真做好记录, 作为考核和评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 次数、 质量的依据。
第九条志愿者应当严格按照要求,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