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组织烟花爆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烟花爆竹行业中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场所及后果是:
1.4.1 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或黑火药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或其仓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1.4.2 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仓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1.4.3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伤害和破坏,尤其是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发生燃烧爆炸同时引发次生事故时,会导致人员伤亡。
1.4.4 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发生爆炸事故,可能引发连锁燃烧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5 烟花爆竹制品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括火灾、抢险过程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在运输、经营、燃放以及非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县设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求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
(3)协调部门、地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决定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由县安全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食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气象局、驻武邑武警部队和事故发生地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县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县烟花爆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各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救援专业队伍的组织、训练与演练;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3)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和制定交通处置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爆炸和火灾扑救行动。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蔓延;控制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质燃烧、爆炸、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
(5)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抢险器材的供应。
(6)县水务局:负责县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用水的保障;城区以外的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用水由所在乡镇区供水管理部门负责保障。
(7)县卫计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紧急救护、治疗。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医务人员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8)县食市监局:负责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调配。对现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执行标准以及烟花爆竹制品质量进行勘查鉴定。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抢险。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及相关车辆调配。
(10)县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重大事故环境监测与现场危害控制。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11)县民政局: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无家可归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3)县监察局:监督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14)县气象局:负责气象应急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
(15)事故发生地: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主动做好并配合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状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16)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和评估,为救援的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并提出救援方案。由县安监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2.3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县安全监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
主要职责:
(1)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完善;
(2)对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
(3)收集全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组建专家组,并负责联络;
(4)跟踪各乡镇区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6)汇集、上报事故灾情和救援情况;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
3.1.1 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包括: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储存场所;燃放活动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场所和燃放场所;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武邑县辖区内运输路线。
3.1.2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经营、燃放、运输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按照各自职能分级建立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
3.1.3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运输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监测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并定期将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事故分析预测报告,报指挥中心。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3.3.1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烟花爆竹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隐患。
3.3.2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发生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烟花爆竹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3人以上, 9人以下死亡的事故隐患。或者同一乡镇区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频繁发生或者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
3.3.3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发生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烟花爆竹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10人以上, 29人以下死亡的烟花爆竹事故隐患。
3.3.4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发生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烟花爆竹事故,以及存在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的烟花爆竹事故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4.1.1 发生一般事故时,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启动乡镇区级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县级政府和安全监管局。乡镇区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县有关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1.2 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县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县、乡镇区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4.1.3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逐级上报市、省级政府和安全监管局,请求启动市、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县、乡镇区政府负责同志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基本应急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4.2.2 紧急处置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有效地实施现场抢险救护。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设定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该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应当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3)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级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抢救伤员,组织救治。迅速展开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通知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紧急救治。
(5)事故排查。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6)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3 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乡镇区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命令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指挥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4 指挥和协调
发生较大事故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4.1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救援专业组,各救援组应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尽快地测定出事故的危害地区,检测危害程度,及时控制危险源。该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食市监局、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分类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以及对救援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为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供医学咨询。该组由县卫计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卫生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该组由县卫计局负责。
(3)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4)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和辖区政府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5)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应急救援水源、电力、通信保障。该组由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组成,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县环保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县安全监管局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组成,由县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4.5 事故调查分析
发生较大事故时,县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的初步意见。
4.6 新闻报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由县委宣传部统一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
4.7.1 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可以撤销警戒、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当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A.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B.事故危害得以控制;C.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D.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E.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7.2 应急结束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5.1.2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1.3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3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5.4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并确保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烟花爆竹事故重大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抢救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遇到紧急情况可随时调配社会资源实施救援。
6.3 技术保障
县政府应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应当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交流和研讨。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县政府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6.4.2 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5 资金保障
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6.6 监督检查
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预案制订、管理和更新
各乡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定期组织演练,使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措施,并不断修订完善。
7.1.1 各级、各部门制订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7.1.2 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烟花爆竹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2.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在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全监管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