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综合文化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武邑县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武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7日
武邑县公共文化服务
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民公共文化场地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需求,促进全民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文化场地设施,是指各级政府配建在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供群众使用的全民文化场地设施项目。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职责
第四条 县文化部门、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全民文化场地设施项目的配建、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建立巡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检,指导受建单位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好全民文化场地设施。
第五条 社区、村委会等受建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确定1名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化器材;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文化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地设施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普及文化知识,为群众提供文化活动、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开放和运营
第七条 全民文化场地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50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运营。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化设施;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文化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宣传普及文化知识,为群众提供文化活动、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营单位的义务:
全民文化场地设施中有危险性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对可能危及使用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收费
全民文化场地设施应以公益性免费开放为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维护及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提供器材的文化主管部门明确器材产权(入固定资产帐)、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器材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项目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全民文化场地设施,其管护原则上由受建单位负责。
第五章 台账管理与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项目受建单位废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十九条 改建、扩建、拆除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项目受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文化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器材,由县文化部门向基层配发。改建、扩建、重建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二十条 县文化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并定期开展核查情况。受建单位应当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文化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指引实施。
本办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