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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武邑县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邑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年12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综合文化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武邑县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武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4月27日   

        武邑县公共文化服务

        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民公共文化场地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需求,促进全民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文化场地设施,是指各级政府配建在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供群众使用的全民文化场地设施项目。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职责

        第四条  县文化部门、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全民文化场地设施项目的配建、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建立巡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检,指导受建单位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好全民文化场地设施。

        第五条  社区、村委会等受建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确定1名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化器材;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文化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地设施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普及文化知识,为群众提供文化活动、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开放和运营

        第七条  全民文化场地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50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运营。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化设施;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文化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宣传普及文化知识,为群众提供文化活动、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营单位的义务:

        全民文化场地设施中有危险性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对可能危及使用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收费

        全民文化场地设施应以公益性免费开放为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维护及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提供器材的文化主管部门明确器材产权(入固定资产帐)、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器材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项目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受建单位或运营单位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全民文化场地设施,其管护原则上由受建单位负责。

        第五章  台账管理与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项目受建单位废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十九条  改建、扩建、拆除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项目受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文化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器材,由县文化部门向基层配发。改建、扩建、重建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二十条 县文化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全民文化场地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并定期开展核查情况。受建单位应当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文化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指引实施。

        本办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