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进阳光政务,特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三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行政处罚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结果、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原则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局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将更新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