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过程透明度,维护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各科室加强对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音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作用,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方式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第八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各科室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使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确保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调查笔录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
(三)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七)罚没物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当重点拍摄收缴的罚款,没收、销毁物品的特征、数量及销毁过程。
(八)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按照执法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统一的城管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与事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六条 各科室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自行保管,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电脑。
第十八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