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及《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深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群众举报或者投诉三起以上且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由执法机构班子成员、调查和处理案件的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等组成。案件的处罚建议由参加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依法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列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证据及使用《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过错行为,行政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级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力度,凡不符合《标准》的,应补正或者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