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销售环节食品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销售环节各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全市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深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监督检查工作分工
深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季度对各分局销售环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城区分局随机抽取食品销售经营者6户,其他分局随机抽取食品销售经营者3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年终考核。
各分局应对本辖区内的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原则、事项和方式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详见附件一)。
实施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开展。
三、监督检查频次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办法参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分局根据当年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分局每年1月份将本辖区内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和本分局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报市局备案。
各分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按季度至少监督检查4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的措施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对食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印有关食品经营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监管职责,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主动向食品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不得干扰食品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三)各分局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证据。
(四)各分局在食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存在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并把食品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记录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各分局要在本辖区内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当地人民群众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于接到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等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和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告知咨询人员或移送至有处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的过程中不得存在推诿现象,并对相关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注意保密。
(六)各分局要加强对本局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及时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规定时,本实施意见自行作废。
五、相关定义
监督检查,是指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食品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销售类和保健食品类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称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的监管参照本计划执行。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销售环节食品经营(含保健食品,下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销售环节各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全市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深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监督检查工作分工
深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季度对各分局销售环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城区分局随机抽取食品销售经营者6户,其他分局随机抽取食品销售经营者3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年终考核。
各分局应对本辖区内的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原则、事项和方式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详见附件一)。
实施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开展。
三、监督检查频次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办法参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分局根据当年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分局每年1月份将本辖区内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情况和本分局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报市局备案。
各分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按季度至少监督检查4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的措施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对食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印有关食品经营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监管职责,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主动向食品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不得干扰食品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三)各分局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经营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证据。
(四)各分局在食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存在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并把食品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记录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各分局要在本辖区内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当地人民群众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于接到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等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和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告知咨询人员或移送至有处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的过程中不得存在推诿现象,并对相关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注意保密。
(六)各分局要加强对本局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及时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经营监督检查规定时,本实施意见自行作废。
五、相关定义
监督检查,是指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食品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销售类和保健食品类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称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的监管参照本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