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的“小餐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小餐饮”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督促“小餐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全市人民的食品安全,深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小餐饮”监督工作的原则及其分工
“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
深州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各分局“小餐饮”食品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将半年对各分局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在其辖区内随机抽取部分“小餐饮”的经营户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分局对辖区内“小餐饮”监管的落实情况,在年底对各分局的“小餐饮”监督监管工作统一进行考核评定。
各分局把本辖区内的“小餐饮”经营者监督检查的全覆盖,要注意与辖区内的乡镇机关和其他行政派出机构密切协作,推进综合治理,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餐饮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二、“小餐饮”监管的重点和方式
(一)各分局要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本辖区的“小餐饮”经营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餐饮”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督促“小餐饮”规范生产经营,鼓励和帮助“小餐饮”经营者提升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水平,努力使其达到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水平的要求。
(二)各分局要注意与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联防联动,加强联合现场巡查,对于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举报和巡查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及时查处。
(三)各分局对于本辖区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时间由各分局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计划,并报市局备案。
(四)各分局应当对本辖区的“小餐饮”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对于食品安全信用高的“小餐饮”经营者可以适当减少监管次数,对于信用低的经营户应当适当增加监管次数,对于严重失信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从事任何食品经营活动。
三、“小餐饮”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措施
(一)检查内容:各分局在监督检查“小餐饮”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员应当按照《“小餐饮”监督检查要点表》(附1)依法检查,填写完成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一联保存归档,二联在经营场所张贴,供消费者监督。
(二)检查措施:各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依法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对于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小餐饮服务业态的监管参照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餐饮”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监管职责,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主动向“小餐饮”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文明执法,不得简单粗暴、态度蛮横,不得干扰“小餐饮”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三)各分局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者,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向上级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向公安局机关移送相关犯罪证据。
(四)各分局在食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存在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责令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隐患,并把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记录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各分局要在本辖区内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当地人民群众关于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于接到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等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和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告知咨询人员或移送至有处理权的有关部门,在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的过程中不得存在推诿现象,并对相关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注意保密。
(六)各分局要加强对本局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及时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七)各分局要注意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要以各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把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五、相关定义
1、监督检查,是指相关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对食品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本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3、“小餐饮”经营者是指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六、本计划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