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近期臭氧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21-23日,我市空气质量以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24-26日,温度回升,云量较少,我市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其中25日可能出现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O3。27-29日,扩散条件一般,我市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O3。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做好近期臭氧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12号)的相关要求,请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臭氧污染防治,认真做好此次臭氧污染过程的应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降低臭氧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确保空气质量优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引导VOCs重点行业错时生产(作业)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不在24-29日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24-29日上午8时至下午18时期间,暂停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和汽车修理的喷漆工序、使用胶粘剂的制鞋和箱包制作、人造板等行业企业开展错时生产,尽量调整为在上午10时至下午18时以外开展错时时间生产。
二、强化工业企业VOCs和NOx排放控制
集中围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强化对现有企业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专项检查,严禁VOCs处理设施不运行、储罐泄露、装卸过程VOCs挥发散逸、废气旁路直排。严控无组织排放,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开展重点排查。涉NOx排放的工业企业,对企业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开展全面排查,要重点严查夜间NOx超标排放情况。
三、强化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城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油品经销企业在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开展卸油作业,减少卸油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鼓励油品销售企业采取奖励性措施,引导车主避开白天高温时段加油,减少油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
四、加大洒水和喷雾力度,营造舒适的出行环境
24日至29日期间,在上午10时至下午16时的高温时段,适当增加城市主要路段的洒水和喷雾频次,降低环境温度,为公众营造舒适的出行环境。洒水和喷雾要注意避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坚决防止对监测数据形成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