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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障碍服务 办公室电话:2123900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作者:  时间:2019-07-02 66716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GB/T 36114-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一、事项编码

         00011600200Y

        二、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使用单位,含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条款号:第十条;

        法律法规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7:

        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五、实施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六、办理条件

           1、依法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七、申办材料

        报告表(辐射):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3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填写环评或工程师证书号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3

        0

         申请人自备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按照国家制式表格内容要求,信息填写完整

        3

        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3

        0

         申请人自备

         加盖公章,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整改有明确结论

                                      

        报告表非辐射):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3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填写环评工程师证书号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3

        0

         申请人自备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按照国家制式表格内容要求,信息填写完整

        3

        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

         3

        0

         申请人自备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信息文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

        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3

        0

         申请人自备

         加盖公章,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整改有明确结论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对拟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进行审议。

        3.审批

        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特别程序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该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报告表:7个工作日

        报告表(非辐射):7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报告表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报告书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报告书(非辐射)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报告表(非辐射)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66635306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06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1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类别


        项目投资平台代码


        建设地点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代码


        项目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环评机构名称


        环评证书编号


        项目简介200字左右。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备案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结论等内容):

        建设单位承诺:

            本人代表建设单位郑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愿为其真实性负责,并愿承担由于所填写信息不实所引发的后果(包括诚信体系监管)。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注:标注#项可选填。项目投资平台代码:指建设单位使用发改委“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录后形成的授权代码。

         

         

        xxxxx公司xxxxx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冀环表 [xxxx]xx

         

            xxxx公司委托xx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总体要求:

          xxxxxxxx;

        原则同意本报告表及其结论,在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xxxxx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Xxxxxxx

        三、你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环保验收。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

        四、我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主管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单位接到本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xxxx年x月x日

        GB/T 36114-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事项编码

         00011600200Y

        二、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使用单位,含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5: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条款号:第十条;

        法律法规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7:

        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五、实施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六、办理条件

           1、依法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七、申办材料                              

        报告书(辐射):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3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填写环评工程师证书号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

        0

         申请人自备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编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

        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3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准确,材料真实,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有明确意见。

        4

        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3

        0

         申请人自备

         加盖公章,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整改有明确结论

                                      

        报告书非辐射):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3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填写环评工程师证书号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

        0

         申请人自备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编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3

        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3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内容准确,材料真实,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有明确意见。

        4

        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

         1

        3

         申请人自备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信息文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

        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3

        0

         申请人自备

         加盖公章,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整改有明确结论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对拟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进行审议。

        3.审批

        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特别程序

        现场勘验、专家评审(该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报告书:15个工作日

        报告书(非辐射):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报告表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报告书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报告书(非辐射)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报告表(非辐射)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66635306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06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1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类别


        项目投资平台代码


        建设地点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代码


        项目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环评机构名称#


        环评证书编号#


        项目简介200字左右。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备案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结论等内容):

        建设单位承诺:

            本人代表建设单位郑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愿为其真实性负责,并愿承担由于所填写信息不实所引发的后果(包括诚信体系监管)。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报送日期


        注:标注#项可选填。项目投资平台代码:指建设单位使用发改委“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录后形成的授权代码。

         

         

         

         

         

         

         

         

        冀环评〔   〕xxx号

         

        关于xxxx公司

        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xxxx公司:

        所报《xxxx公司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xxxxxx,主要建设xxxx,配套建设xxxx等附属设施,拆除现有xxxx,设计年产xxxx。工程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环保投资xxxx万元。省发改委出具了备案证(冀发改产业备字〔xxxx〕xx号),占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xxxx城乡规划局同意项目选址。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x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报告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报告书技术评估专家意见、评估意见、复核意见,以及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强化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浓度达到xxxx污染物排放标准》(xxxx)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做好废水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回用系统的管理。技改项目废水主要包括xxxx污水,全部回用于xxxx。项目产生的废水不外排。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xxxx属于危险废物(xxxx),经收集后定期送xxxx有限公司处置。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如可研审查或设计和施工变化造成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xxxx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xxxx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七、该项目的“三同时”环保措施现场监督检查由省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xxxx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年  月  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xxxx生态环境局,x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GB/T 36114-20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3011601800Y

        二、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使用单位,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十四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七、申办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3

        0

         申请人自备

         按照国家制式表格内容要求,信息填写完整,内容包括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及验收名单

        2

        建设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1

        3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3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3

        0

         申请人自备

         内容说明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基本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包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的三同时建设情况

        4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表)或生态调查报告表

         3

        0

         申请人自备

         监测报告须加盖CMA章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

         3

        0

         申请人自备

         按照制式表格内容要求,信息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石家庄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

        1.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包括材料内部审核、现场核查、处务会审核等程序。符合验收条件的,通过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书面说明理由。

        3.审批

        予以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合格的决定;不予通过验收,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决定。

        (三)特别程序

        现场勘验(该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四)承诺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石家庄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0311-66635306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0311-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06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1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GB/T 36114-2018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16013000

        二、适用范围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的使用单位,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依据文号: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无;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六、办理条件

           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七、申办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1

        2

         申请人自备

         加盖转入、转出单位公章

        2

        对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1

        2

         申请人自备

         加盖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公章

        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4

        0

         申请人自备

         加盖转入、转出单位公章

        4

        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0

        1

         申请人自备

         证件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实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草拟不予审批的审查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3.审批

        依据办理意见,做出行政决定。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66635306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06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1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传真: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电话/传真: 

        转入理由:  销售     □ 使用      其他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5.放射源编码卡                 □ 6.其他                           

        放射源清单(总计     枚)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Bq)

        标号

        编码

        类别

        用途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清单容量不够的,审批表分多页打印每页加盖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公章。

        3.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份。


        GB/T 36114-2018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16016000

        二、适用范围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的使用单位,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依据文号: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六、办理条件

           已对试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

        七、申办材料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0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填写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号

        2

        环评批复文件

         1

        2

         申请人自备

         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草拟不予审批的审查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3.审批

        依据办理意见,做出行政决定。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六)承诺时限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1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66635306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06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1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GB/T 36114-2018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116011000

        二、适用范围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的使用单位,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依据文号: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五、实施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六、办理条件

           (一)跨省移出

        (1)申请材料齐全,描述清晰。申请材料包括: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发函征询外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方省份复函同意的。

        (二)跨省移入

        (1)申请材料齐全,描述清晰。申请材料包括: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同意移入的决定性意见。

        七、申办材料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

        特定要求

        1

        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入(移出)申请表

         4

        0

         其他

         按制式表格内容填写完整

        2

        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

         4

        0

         申请人自备

         字迹清晰,格式正确,内容准确,材料真实

        3

        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0

        4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4

        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营业执照、固体废物移出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被委托人身份证

         4

        4

         申请人自备

         固体废物移出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需要原件4份,其余材料需要复印件4份。

        5

        固体废物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固体废物接收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固体废物接收单位被委托人身份证

         4

        4

         申请人自备

         固体废物接收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需要原件4份,其余材料需要复印件4份。

                                      

        八、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市场开办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九、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跨省转出:

        (1)受理

        将申请材料递交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一楼市场开办区省生态环境厅窗口,事项办理中固体废物跨省移出申请材料登录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办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征询函,征求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收到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回函后,根据回函意见向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起草是否批准的告知函。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准转出的告知函。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同意的,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不批准转出的告知函。审批结果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公开。

        (3)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

        2、跨省转入

        (1)受理

        将申请材料递交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2号楼一楼市场开办区省生态环境厅窗口,并对外省关于固体废物转入的商请函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申请材料转拟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经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移入的意见。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市局意见及申报信息,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抄送移入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3)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

        (三)特别程序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无

             (三)收费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自取;快递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场开办区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1-66635222;66635306

        (三)网上咨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问”栏目下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后即可进行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2楼投诉举报区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66635200;66635300

        (三)网上监督投诉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个人中心-我的办件”页面,如您对办件结果不满意,可直接针对办件进行投诉。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清路9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06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事进度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11-66635381

        3.网上查询

        进入河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bei.gov.cn),在首页“我要查”栏目下点击“办事进度”,输入“申报号”和“查询密码”即可对办件结果进行查询;或者登录后在个人中心进行查看。

        附件1   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

        编号:

        一、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地址:    

        授权业务员:     身份证号:     手机:

        二、接收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授权业务员:     身份证号:     手机:

        三、申请转移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名称和类别分别进行填写)

        1

        废物名称

        产生来源

        数量(吨/只)

        处理处置方式:

        2

        废物名称

        产生来源

        数量(吨/只)

        处理处置方式:

        3

        废物名称

        产生来源

        数量(吨/只)

        处理处置方式:

        转移期限:

        运输方式:   道路   铁路    水路

        运输路线:

        途径地级市:

         

        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事项

        1

        移出单位与接收单位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中是否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理处置方式等申请转移事项内容,合同执行期限是否在申请转移期限内;

        □是□否

        2

        移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足否齐全;

        □是□否

        3

        接收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

        □是□否

        4

        接收单位营业执照、转移事项、接收单位环评文件是否一致;

        □是□否

        5

        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此批固体废物的能力;

        □是□否

        6

        接收单位近一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是□否

        7

        是否存在申请材料描述不清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是□否

        8

        拟转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污染土壤中的一种;

        □是□否

        9

        转移的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应急措施是否明确;

        □是□否

        10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

        □是□否

        11

        是否明确了此批转移的属地监管工作人员及责任,能够保证做好此批转移的监管工作

        □是□否

        五、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章)

                                                                          

        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章)

                                                                          

        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文号:            )

         

        经办人(签字)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冀环土壤[2018]82号),禁止跨省转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污染土壤等。

         

         

         

         

         

         

         

         

        附件2   河北省固体废物跨省移出申请表

        编号:

        一、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地址:    

        授权业务员:     身份证号:     手机:

        二、接收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授权业务员:     身份证号:     手机:

        三、申请转移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名称和类别分别进行填写)

        1

        废物名称

        产生来源

        数量(吨/只)

        处理处置方式:

        2

        废物名称

        产生来源

        数量(吨/只)

        处理处置方式:

        3

        废物名称

        产生来源

        数量(吨/只)

        处理处置方式:

        转移期限:

        运输方式:   道路   铁路    水路

        运输路线:

        途径地级市:

         

        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事项

        1

        移出单位与接收单位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中是否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理处置方式等申请转移事项内容,合同执行期限是否在申请转移期限内;

        □是□否

        2

        移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足否齐全;

        □是□否

        3

        接收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

        □是□否

        4

        接收单位营业执照、转移事项、接收单位环评文件是否一致;

        □是□否

        5

        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此批固体废物的能力;

        □是□否

        6

        接收单位近一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是□否

        7

        是否存在申请材料描述不清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是□否

        8

        截至目前,待转移的固体废物是否全部贮存在移出单位厂区内;

        □是□否

        9

        转移的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应急措施是否明确;

        □是□否

        10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

        □是□否

        11

        是否明确了此批转移的属地监管工作人员及责任,能够保证做好此批转移的监管工作;

        □是□否

        五、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章)

                                                                          

        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经办人:               单位(章)

                                                                          

        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文号:            )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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