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有关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加快推进环保信用制度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促进企业严格守法自律,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信用制度建设,2017年12月印发了《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做了有益探索和尝试。2019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30号),对社会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满足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实践需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我厅与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合制发了《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3月1日期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对象,将重点排污单位纳入企业生态信用管理范围。二是规定了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建立了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黑名单”五个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体系。结合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社会影响等实行计分定级制,把评价标准作为重中之重,按分值确定良好(85分及以上)、守信(70-84分)、一般失信(50-69分)、严重失信(30-49分)、“黑名单”(29分及以下)。三是建立了初次评价制度,对首次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的企业予以初次评价,赋予初始分值。设置了初次评价核查程序,规定了初次评价信息公开程序,严格了准入管理。经与座谈企业初步测算,85%以上的企业为守信、一般失信企业,企业各信用级别呈现正态分布。四是设立了“黑名单”直接定级制度。参考生态环境部的思路,对“黑名单”在计分定级之外,设立了直接定级条件。对逃避监管、屡查屡犯、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等特别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直接列入“黑名单”。五是强化了信息公开共享。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情况,同时将良好、“黑名单”企业信息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六是以正向激励为导向,建立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企业可通过及时整改、污染减排等方式,逐步提升信用等级;对“黑名单”企业,自完成整改之日起六月内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上调一个信用级别。七是健全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对不同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业,规定了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三、关键词解释
生态环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生成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激励惩戒措施的活动。
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首次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的企业予以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材料等,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次评价标准》赋予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初始分值。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环境监测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应急管理、环境敏感区保护、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等。
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已经完成初次评价的企业实施的生态环境信用动态管理,包括分值计算和直接定级两种方式。
分值计算,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执行,由惩戒指标分值和激励指标分值两类组成。对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赋予相应惩戒分值,对企业主动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友好行为赋予相应激励分值。
直接定级,是指对企业存在环境犯罪、屡查屡犯、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等特别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之一的,计零分,直接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