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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作者:  时间:2020-04-28 34856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后,现行《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三分之二的条款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201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等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将河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列入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着手拟定了《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历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一次、第十三次会议三次审议后,《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意义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居于全国前列,其排放的污染物已经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事关我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意义重大。

          (一)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二)制定该《条例》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作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制定该《条例》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出台之前,国家和我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排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划分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规范制度措施、推进协同治理、强化责任追究,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为促进河北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53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要求。《条例》规定,一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二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三是建立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四是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预防和控制,共11条,推进油路车统筹治理。《条例》规定,一是通过采取优惠政策、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三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四是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五是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六是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槭用燃料。七是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

          第三章,使用、检验和维护,共14条,突出重型柴油车治理,加强使用、检验和护环节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一是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二是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三是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四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五是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更新。六是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七是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八是规范了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从业要求。九是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章,区域协同,共5条,促进京津冀联防联治。《条例》规定,一是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二是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槭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城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3条,强化违法责任追究。《条例》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一是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明确了处罚措施。二是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城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细化了处罚幅度。三是对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有关数据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四是对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步增强了法规刚性。

          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定义,对条例施行日期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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