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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作者:  时间:2020-05-22 34428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工作通知》)

        二、起草过程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和《条例》的有关要求,以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相关规定,起草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各市管理相对人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合法性审核和集体研究审定后,2020年5月7日,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针对检验机构应履行的法律规定、检验职责、规范要求,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机构系统漏洞等环节,对检验机构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在有视频监控的基础上,对检验机构监控视频设备安装点位、视频信息储存格式和储存模式提出明确要求,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检验过程全程公开要求。

           (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了对检验机构的检查方式、检查重点和发现问题后处理办法,规范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机构的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严格规范联网程序。强调了检验机构首次联网以及变更信息的办理程序,明确了需提交的材料内容,并统一了格式样本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在依法严格查处的同时,暂停其网络联接,各市断网的同时省级平台同步锁定。对《条例》中设定的各种违法情形,明确了暂停网络联接的时限,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待将检验机构所有存在问题彻底查清、处理到位、整改到位后,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方可受理恢复联网的申请。经有关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验收合格,报省厅同意后,方予恢复联网。

           (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强化属地监管,要求各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督办;加强联合惩戒,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检验机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严格监管责任,对省级专项执法检查中屡查屡犯的检验机构,除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外,还将依据《关于建立实行重点生态环境问题“一案双查”制度的通知》(冀环办发〔2020〕6号)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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