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后的统称。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项目统一建设、计划分别上报、房屋统一配租、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一管理、并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
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桃城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有关工作。
在现有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基础上,增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牌子,不增加机构和人员。建立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有机衔接、管理规范的运营体系,由住房保障运营管理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运营和后期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计划,应当以住房保障覆盖率和住房困难的实际需求为依据。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
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职工公寓,乡镇教师、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周转用房等房源也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主导建设,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政企合作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市区保障性住房项目
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通过直接投资、合作、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引进建设资金,实现健康运行。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分集中建设、商品住房项目强制配建。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直接建设或委托房地产公司建设两种方式。
对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3%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为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不低于5%,无法在原地配建的项目,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可采取交纳异地建设费的方式代替强制配建任务。异地建设费交纳标准由物价部门予以核定,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全部上交财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强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在项目第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持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按期交付。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在保证小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适当出售一定比例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根据保障家庭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等
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结枃,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60至90平方米套型住房的建设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分类上报申请
各类补助资金,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出租和补贴
第十六条 并轨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具有当地户
籍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单身家庭年满18周岁以上;
(二)当地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根据自身对区位、租金承受能力、生活环境等条件的要求,自愿申请,统一配租。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采取先缴后补、租补分离的原则,保障补助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承租家庭配租入住后,先按市场价缴纳房屋租金,再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承租人的自有住房、收入核定结果等情况进行分类梯度补贴:
(一)一类家庭: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租金给予100%补贴。
(二)二类家庭:具有本地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0倍以下),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市场租金给予85%补贴;
(三)三类家庭:具有当地户籍的中等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0倍-1.5倍之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市场租金给予30%补贴。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的核定,由物价部门参照保障性住房小区周边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考虑保障家庭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性住房全部出租、无房屋闲置为原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初定,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根据供需情况,视情况在年初作出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轮候和配租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时,同时进行收入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除外),民政部门应综合考虑该家庭总体收入情况,界定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民的住房保障申请的登记受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区级住房保障部门;
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房产查询,通过査询房屋销售合同和产权登记系统,将符合住房条件要求的家庭信息转交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排序轮候,轮候按照综合打分、按分排队、统一轮候的原则进行。评定时重点考虑该家庭城镇户籍人口数、家庭收入层次、外来人员实际居住年限三个因素,同时对烈士遗属、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现役军人家属、特困职工、1至4级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老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另行加分。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细化轮候办法,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轮侯排序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但是对于进入配租范围内的肢体和视力1至3级残疾、65周岁以上老人以及特殊病例(适宜低楼层)共3类群体定为特殊对象,在低楼层范围内随机摇号分配住房。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交纳与补贴领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市场房屋租金定期上交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统一下拨。
统一配租后,保障家庭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合同,同时提前交纳三个月房租,以后每三个月交纳一次。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该保障家庭所属的家庭类别,核定具体的补贴资金并报送财政部门,每三个月报送一次。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房屋管理单位租赁补贴专用账户,保障家庭在下次交纳市场价房租时可领取该笔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而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中请住房租赁补贴。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予备案但不予租金补贴。
第五章出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并轨后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以出租为主,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接照已配租保障对象自愿的原则,向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出售已由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缓解建设资金筹措压力,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出售保障性住房应提前制定出售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等房源不得出售。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综合造价、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人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出售保障性住房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载明销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ー条 承租人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可以一次性付
款,也可以按照分期付款、分段计价的方式购买,付清全部房款后可取得所承租住房的产权。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因其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对预交的房欺全部退还并进行退房或交纳市场租金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在取得保障性住房产权后,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承租人住满5年且取得全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不可自行转让。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出售的所得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
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第三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并轨前已出售、预售或已交纳部分房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六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障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家庭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经济、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视情况调整其租赁补贴标准或取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或责令退出保障性住房,对拒不服从管理的,产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特殊原因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四)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构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权对保障家庭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巡査,保障家庭须配合调査。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骗租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人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保障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我市涉及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