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人民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11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枣强县人民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政府会议。包括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进行公开报道的会议内容除外)。
2、县政府领导活动。包括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不进行公开报道的活动内容除外)。
3、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枣政发、枣政函、枣政字、枣政办函、枣政办字等公文(县政府报省、市政府暨省、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县政府报县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县政府向省、市有关厅局或兄弟市政府的行文除外)。
4、县政府工作报告。
5、县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等公开形式。
枣强县人民政府:http://www.zaoqiang.gov.cn/。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
县档案馆:枣强县建设北路119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县政府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枣强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
办公地址: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枣强县新华东街3号;
邮政编码:0531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传真电话:0318-8224541;
联系电话:0318--8224121。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枣强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枣强县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8、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本行政机关将在7个工作内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2、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