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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枣强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管理办法

        来源: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有效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365bet亚洲官方网站_365电竞比分_beat365官方网站正规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城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联审联查管理。

          第三条 枣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联审联查管理工作。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联审联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联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在联审联查中的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情况、

          户籍情况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

          (三)国土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用地信息进行认定;

          (四)税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营性收入及纳税信息进行认定;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

          (六)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

          (七)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

          (八)民政部门应综合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

          (九)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对其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三章 联审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工作程序和完成时限

          (一)申请。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低保家庭《低保证》、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车辆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初审。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对受理的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邻里走访,调查时应保留影像资料,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其社区居委会和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送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三)复审。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向涉及到的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及《资格联查表》,交部门负责人签收;

          各有关部门应在签收《协助调查函》及《资格联查表》之日起5日内分别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机动车辆、经营性收入的税费缴纳情况以及银行存款、离退休金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及时反馈给送达部门;逾期反馈或未反馈的,则视为有关部门同意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资格合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或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或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网站、县住建局网站和县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社区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工作的跟踪监督,确保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工作过程中的公正性。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